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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日梦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2016-05-09 09:06   招就办hm

为使我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毕业生的就业行为,切实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学院社会声誉,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就业协议书》(简称就业协议书,下同)由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和福建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发放,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表示对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的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鉴证,是学院编制、上报毕业生就业方案和派遣毕业生的依据。《就业协议书》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愿意接收毕业生,学院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方案进行派遣。

第三条  毕业生通过“自主择业,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就业意向,应签订《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学院不参与协议签订,学院签章只是起到鉴证和就业登记作用。 

第四条  《就业协议书》发放、管理、填写、审核及使用

(一)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须签订《就业协议书》。

(二)《就业协议书》由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统一发放,以系为单位集体领取,各系部根据学号编号,按照姓名将协议书发到毕业生手中,并做好协议书编号的登记工作,以备查询。

(三)《就业协议书》实行编号管理办法,每位毕业生只能使用属于自己唯一编号的协议书。每位毕业生只有一套《就业协议书》,每套一式四份,协议书签订后,毕业生、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学院各执一份。

(四)毕业生联系好工作单位,由毕业生本人填写基本情况及应聘意见、签字,用人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签章,由毕业生或签约单位交学院办理鉴证登记手续,学院不同时为一名毕业生提供多份协议书及办理鉴证登记。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复制、翻印《就业协议书》;不得挪用、转借、涂改《就业协议书》,否则将严肃处理。

(六)签定就业协议书的有关说明 

凡参加专升本考试,但未明确是否录取的毕业生,在联系工作时须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并应在《就业协议书》相关条款中写明处理办法,否则,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毕业生如因升学、双专业学习、自费出国等不参加就业者,必须由所在系及时收回并将协议书交回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

第五条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原则

(一)主体合法原则: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需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毕业生必须取得毕业资格。如果学生在派遣时仍未取得毕业资格或由于个人其他原因无法派遣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接收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必须具有合法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单位应有录用毕业生计划和录用自主权,否则毕业生可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二)平等协商原则:就业协议的双方在签订就业协议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应是一致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不应在签订就业协议时要求毕业生交纳风险金、保证金。除协议书规定内容外,双方如有其他约定事项可在协议附加条款中加以补充确定。

第六条  《就业协议书》签订的程序 

(一)为了便于毕业生择业期间《就业协议书》的使用,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可预领《就业协议书》。

(二)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名盖章。毕业生应如实填写本人的基本情况,阐明自己的就业意向;用人单位应在协议书上注明单位基本情况和接收毕业生档案的单位名称、地址,各项条款内容须填写完整。

(三)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盖章(指地方毕业生就业的主管部门)。

(四)用人单位或毕业生在双方签订协议书起15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送至学院办理鉴证登记手续:

1、由毕业生到所在系毕业生工作负责老师签字、登记;

2、各系集中到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加盖公章,并将盖章后的协议书返还给双方当事人,并将校存协议书留存各系(部)。

(五)未经学院鉴证登记签章的就业协议,学院有权不予列入当年的就业方案,不予办理相应的毕业生派遣手续。

第七条  无效协议

无效协议是指欠缺就业协议成立的有效要件,或违反就业协议订立的原则等情况从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就业协议。

用人单位或毕业生采取欺骗等违法手段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由于无效协议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责任方承担。

无效协议自订立之日起无效。

第八条  就业协议的解除 

就业协议的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

单方解除,包括单方擅自解除和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单方擅自解除协议,属违约行为,解约方应对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业协议有法律或协议上的依据。此类单方解除,解除方无须对另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双方解除是指毕业生、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原来订立的协议,使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此类解除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体现,各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双方解除应在学院就业方案上报之前进行,并提供书面材料,如就业派遣方案下达后双方解除,还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就业调整手续。

第九条  违约责任的追究

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违约方应向权利受损方支付协议条款中所约定的违约金。

对于用人单位违约,学院将与单位直接协商、交涉,尽可能妥善解决;学院支持毕业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协议书》补发办法

(一)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办理违约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1、提交原签约单位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公函并退回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

2、与新单位签订相关劳动合同或接收证明。

3、毕业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违约原因,由辅导员(班主任)、系分管学生就业工作副书记签署意见,到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4、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收到书面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毕业生发放新的《就业协议书》。

(二)《就业协议书》因非人为的破损等原因不能使用的,需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由辅导员(班主任)、系分管学生就业工作副书记签署意见,到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办理更换手续。

(三)毕业生的《就业协议书》要认真保管,遗失原则上不予补发。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发时,毕业生需提供用人单位接收证明,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须注明“若有其他就业协议纠纷,责任自负”字样,由由辅导员(班主任)、系分管学生就业工作副书记签署意见,到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办理补发手续。

(四)因协议书本身质量或印刷质量问题要求更换的,不属于补发办法范围。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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